旋极信息: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国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展公告2016-12-02
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6-136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国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本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国祥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国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公
告》(以下简称“《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与各出资方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该协议主要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参与发起设立
国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16 年 12 月 2 日,各出资方经友好协商,在原有《发起人协议》主要
条款不变的前提下,确认了各方出资主体,并就在中国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共
同投资设立国祥人寿事宜重新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平潭综合实验区
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戊方: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成立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议各方
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在中国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投资设立从事保险业务
的公司。
公司名称为:国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经营范围及期限
公司拟经营范围是: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普通型人
身险、分红型保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为境内外保险机构代理检验、理赔等相关业务;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最终以公
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经营期限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期限为准。
3、注册资本及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的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4、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1)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2)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各发起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发
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
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
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各发起人之间的约定,
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股
款。
5)发起人缴纳股款后,除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6)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7)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权利范围和议事程序依《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单独持有公司1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有权推荐董事
候选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选聘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候
选人由甲方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经推荐方继续推荐
并经选举可以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6、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
理1人,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助理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及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工作。
7、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各股东间的约
定转让。
8、筹备工作小组
全体发起人授权甲方成立公司设立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
活动。小组成员由甲方通过市场化方法选聘。
9、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必须经全体发起人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10、保密
发起人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1、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公司无
法设立,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他方除有权按协议规定终止协议外,并有
权向违约一方索赔。
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完成出资的,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协议,并
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除全额承担公司的筹备费用外,还应当向守约方赔
偿经济损失。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
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
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
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但冲突法规则除外。
14、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
以解决,如通过友好协商后仍未解决,协议各方同意提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15、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各方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批准后生效。
三、后续安排
本交易尚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批准方能生效,能否顺利
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协议签署及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予以披露。
有关公司对外投资进展信息均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发起人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