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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旋极信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4-2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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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祎、赵宇律师对公司召开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7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3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议案,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4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公告》,决
定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前述公告网站发布了《关于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15:00至2017年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2日

       4、会议地点: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
披露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531,180,01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6.216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
份529,144,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39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035,65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1771%。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确认相
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
表决。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分别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
并统计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
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审议
通过。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外均获
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摘要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7、议案10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上述审议议案7、8、9出席会议
股东中,关联股东陈江涛、刘明、蔡厚富、赵尔君、杨宏、黄海涛、赵庭荣回避
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李    祎




                                                         赵    宇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