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4-30
中颖电子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 2019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0 号公告]《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及《公
司法》中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等事项,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故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系在前次公告的拟修订《公司章程》版本上进行,本次
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条款号 修改和完善前 修改和完善后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动。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条 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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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但该决议须经出席会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
条 城市。 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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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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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十八条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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