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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颖电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4-30  

						                             中颖电子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 2019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0 号公告]《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及《公
           司法》中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等事项,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故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系在前次公告的拟修订《公司章程》版本上进行,本次
           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条款号                       修改和完善前                                 修改和完善后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动。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条          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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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但该决议须经出席会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

条         城市。                                         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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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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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十八条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