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1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51,796,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04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251,69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9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名,代表股
份 1,0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扬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7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6%;反对 86,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817%;反对 86,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