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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2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36,351,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1.34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236,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名,
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扬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扬德先生、李葵先生、杨洁丹女士、张
春联女士、易红星先生、汤铁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选举李扬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李扬德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李葵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杨洁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杨洁丹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春联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张春联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易红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易红星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汤铁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汤铁装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纳新先生、刘祖铭先生、黄利萍女士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纳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刘纳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刘祖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刘祖铭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黄利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黄利萍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熊慧女士、李贵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熊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熊慧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李贵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50,00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李贵忠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