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计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30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通知等公告文件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1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30日15:00在上海市锦绣东路2777弄9

号5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伟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上

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5名,

                                         2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012,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675%,

其中: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验,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182,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413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3,829,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6%。

    3. 参与投票(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6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41,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审议《关于聘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

                                        3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

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的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相

关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议案》

    同意46,98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3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710,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32%;反对31,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36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4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5
              法律意见书——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王光明    律师

                                                  经办律师:

                                                                 傅春梅     律师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