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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壕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我
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制度建设和执行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是
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关于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执行审计业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8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18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没有违反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
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
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符国群、顾纯、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