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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壕环境: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4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年度,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
会全体成员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各项监事会的职权和义
务。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
实到监事3人,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
实到监事3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5、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到监事3
人,实到监事3人,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情况、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
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8年度公司依法经营,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进行,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
查和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信息无重
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监事会对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储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监事
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
    4、关于2018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8 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违反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对外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监事会认为,2018年公司对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6、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监事会认为,2018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行为。2018年公司未发生股权、资产置换事项。
    7、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报告期
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度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对公
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和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8、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
有关决议。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