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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日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      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
询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
       1、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2、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关于聘任李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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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李坤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聘任李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正文至此)




                                   2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吴永平:


周政宁:


黄绍伟: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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