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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膜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2-07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8-016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7]1761 号文核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9,4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599,994.5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63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0,969,994.5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18)第 110ZC0023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
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100000810120100028305,截至2018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
50,969,994.5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标的公司在建
项目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相关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监
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

    四、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温杰、李少杰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中信建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
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
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的联系方式。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
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
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十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各持
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