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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0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以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
99 号的 50468.14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苏 2016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15503 号)
及其所占的 71768.40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苏 2016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15503

号)和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 99 号的 104399.54 平方米的
工业用房(苏 2017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102283 号)及其所占的 133885.80 平方
米的工业用地(苏 2017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102283 号)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牵头的银团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最终以银行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该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
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荣军、祝祥军、张陆洋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