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与关联方共同发 起设立广州广证科恒一号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此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 董事会投票时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 吉争雄 尹荔松 周林彬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