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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恒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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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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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恒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

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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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19年12月20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 股份65,643,476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0.942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19年12月26日,公司股东万国江先生书面提交《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万国江先生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
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提案人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其身份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提
案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3项议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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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议案并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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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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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承诺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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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5,622,67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

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161,317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578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21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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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均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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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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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高 田                                      张宪忠




                                        见证律师:
                                                         李冰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