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0-013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 业板关注函【2020】第 151 号),现回复如下: 2020 年 3 月 11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批量出口设备订 单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 技”)近日收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设备 采购订单,将采购 20 台冷压预分条一体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金额、交付周 期等将由后续采购订单、协议分批确定。截至目前,已收到 6 台采购设备的具体 订单。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披露标准,本次披露事项是否达到前 述标准,结合前期其他经营合同的披露情况说明是否遵循了信息披露一致性原 则,是否存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以及选择性披露等情形,并说明你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收到宁德时代相关人员的采购邮件后未及时披露该信息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披露标准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2、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近三年披露的经营性相关合同除本次外还包括《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 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具体情况详见该公告及《公司关于创业 板关注函【2018】第 220 号的回复》)。 公司此次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批量出口设备订单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12)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均符合上述日常经营合同披露标准的第 2 条,主要依据如下: 锂电设备行业的格局多年来为中、日、韩三国竞争的格局,中国锂电设备行 业受益于国内新能源行业近些年的高速发展综合竞争力迅速提升,目前已彻底扭 转了国内锂电行业对日、韩等国进口设备的依赖,国产锂电设备已经成为国内市 场的主流并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但在广大海外锂电领域,目前仍以日、韩等 国锂电设备为主。在海外锂电市场,包括公司在内的国产锂电设备企业均处于市 场破冰或开拓的初始阶段。公司 2019 年出口总额 1,713.13 万元,其中锂电设备 仅为 388.78 万元。根据首批 6 台详情订单具体情况,公司预计本批出口订单含 税总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且设备需满足符合 CE 认证等更高要求。此次浩能 科技锂电设备批量出口德国订单代表了公司在国际锂电设备市场的重大突破,对 公司锂电设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开拓有重大的指导借鉴意义。 浩能科技 2020 年 3 月 5 日收到宁德时代确认设备总数量的订单邮件,但无 依据判断整批设备的金额,2020 年 3 月 10 日收到德国时代首张具体确认设备金 额、型号的订单,据此可推算整批订单的金额,并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进行信息 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此次对浩能科技批量出口设备订单的披露符合信息披露标准, 没有违反信息披露一致性、及时性的原则,不存在选择性披露等情形。 二、根据公告披露内容,公司与宁德时代合作多年。请说明此次订单与前 期供给宁德时代的设备种类是否存在差异,若无差异,请说明在客户主体未发 生变化的情况下,此次合作是否仅为前期合作的正常延续,并请结合宁德时代 德国生产基地与国内生产基地所需产品的技术需求及其差异,具体说明公司认 为此次订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客观依据。 回复: 本次设备订单是宁德时代德国基地首次采购,此批设备生产的电芯产品用于 配套欧洲主流电动汽车企业。此批设备与以往供应宁德时代的同类设备相同,均 为冷压预分条一体机,但此批订单技术标准、规格等与以往同类设备差异巨大, 主要包括:1、该订单设备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高,具体包括换辊时间缩短,单 机操作人员减少,设备具有自动贴胶、自动换卷功能,通过与 AGV 系统联动, 使上料、卸料完全自动化等等;2、该订单设备符合 CE 认证标准,在安全性能 方面较国内同类设备要求大幅提升;该订单设备的设计效率 (运转速度达 100m/min)、产出合格率等要求更高;3、同时此批订单设备单价相较以往同类 设备有大幅提升。 此次宁德时代欧洲基地的建设对其长期合作的国内锂电设备供应商来说是 难得的机遇,可趁此机会打入海外市场。此次合作作为前期合作的正常延续,经 过长时间更加严格的技术论证、考察、谈判后,公司抓住此次机遇打入了海外市 场。此次浩能科技锂电设备批量出口德国订单代表了公司在国际锂电设备市场的 重大突破,对公司锂电设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开拓有重大的指导借鉴意义。 三、针对本次公告,公司提交“宁德时代设备采购订单”与“德国时代设 备采购订单”做为备查文件,其中“宁德时代设备采购订单”仅为与宁德时代 员工往来邮件截图。请说明此邮件往来是否与正式采购订单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你公司后续是否将与宁德时代签订关于 20 台冷压预分条一体机的正式采购合同, 邮件所显示的采购数量在后续执行中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告中相关内容是否 存在误导性陈述。 回复: 公司与宁德时代合作多年,宁德时代历次招标后公布结果,都会采用邮件方 式定点通知中标企业本次中标数量,让中标企业提前备料、筹备生产,然后再分 批次下达包含设备数量、型号等的订单。邮件通知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 多年来双方的合作经验,首次下达通知的邮件均与之后陆续下达的设备订单数量 吻合。所以公司认为,邮件所显示的采购数量在后续执行中不存在不确定性。 后续宁德时代或德国时代将陆续下达总计 20 台冷压预分条一体机的订单及 设备规格说明,其中首批 6 台已收到订单并于公告中予以披露。已下达的订单即 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在另外签署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公告相关内容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请补充说明此次订单的获取过程,包括参与人员、沟通方式、沟通内 容等,说明相关事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漏情形,并请 你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同时向我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 回复: 公司关于宁德时代德国项目从开展至今已有将近两年时间,前期具体参与的 人员主要是技术人员,双方技术人员通过多次沟通协商确定设备的各项技术标准。 近半年来技术交流阶段已基本结束,主要在进行价格谈判和相关物流准备工作, 知情人员主要包括浩能科技业务员王莉、总经理吴娟、董事会秘书黄珍、董事长 助理陈涛及公司董事程建军等人。与宁德时代的沟通主要是邮件和电话,产品价 格、数量等信息历来属于双方重要商业机密,在此交流过程中,公司相应参与人 员严格保密,不存在内幕消息泄露情形。 2020 年 3 月 9 日浩能科技总经理吴娟将中标通知邮件截图以微信方式发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 年 3 月 10 吴娟将德国时代订单以微信方式发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参与人 员包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严 格保密,不存在内幕消息泄露情形。 经公司自查,本次信息披露前 6 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中控股股东之一致 行动人唐芬女士存在股票减持行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唐 芬通过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1,107,360 股,公司董事程建军控制的汝州市 新鑫时代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 年 1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 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了 3,940,560 股,详见问题五回复 1。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信息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买卖时间 变动信息 成交数量(股) 黄珍 2019-09-23 买入 6,200.00 2019-10-15 买入 6,300.00 2019-11-11 买入 7,500.00 2019-11-26 卖出 10,000.00 2019-12-02 买入 10,000.00 2019-12-18 卖出 10,000.00 2019-12-24 卖出 10,000.00 2020-02-12 买入 609,000.00 2020-02-14 买入 551,000.00 2019-10-18 买入 3,900.00 2019-10-22 卖出 3,900.00 2019-10-23 买入 4,000.00 王莉 2019-10-28 卖出 4,000.00 2019-10-28 买入 1,100.00 2019-12-18 卖出 200.00 2019-12-19 卖出 900.00 经公司问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是其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的 独立判断,与本次信息披露事项无关。 五、根据公司前期披露信息,公司控股股东万国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质 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 99.45%。且唐芬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程建军(浩 能科技董事长)均存在未到期减持计划,减持目的均为偿还质押借款。 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人员质押股份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股份质押数量、达到平仓线股份数量及比例、是 否收到相关质权人的追加担保物或平仓通知等。 2、请自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未来 3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或质押违约平仓计划。 3、请结合前述两个问题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披露市场热点信息配合相 关人员减持的情形。 回复 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人员质押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持股数量 质 押 数 量 占 其 所 占公司 备注 股东名称 (股) (股) 持 股 份 总股本 比例 比例 万国江 40,605,300 40,542,790 99.85% 19.11% 控股股东 唐芬 8,224,252 7,968,798 96.89% 3.76% 控股股东之一 致行动人 程建军 3,900,659 2,230,000 57.17% 1.05% 董事 陈荣 3,612,053 3,600,000 99.67% 1.70% 程建军配偶 汝州市新鑫时代管理 程建军控制的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1,810,024 0 0 0 企业 合伙)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万国江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公司董事程建军先 生的股票质押均未触及平仓线,亦未收到相关质权人的追加担保物或平仓通知。 回复 2: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的减 持告知函并发布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唐芬女士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3 月 31 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数量不超过 2,900,000 股。截至本回函日,唐芬女士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 1,107,360 股,其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仍将在披露的期限内实施。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收到了董事程建军先生出具的减持告知函并发布 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程建军先生控制的汝州市新鑫时代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于 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3 日(窗口期不 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5,754,884 股。截至本回函日, 汝州市新鑫时代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 合计减持了 3,944,860 股,其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仍将在披露的期限内 实施。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收到了董事唐维先生出具的减持告知函并发布了《江 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董事唐维先生拟 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473,638 股。 截至本回函日,董事唐维先生尚未减持,后续可能在披露的减持期限内实施减持。 公司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中现持有公司股票的有控股股东万国江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董事程建军先生、唐维先生、吴娟女士、董事高管唐 秀雷先生。上述人员未来三个月减持计划情况如下:未来三个月内仍在程建军、 唐维前次减持计划周期内;唐芬女士的前次减持计划将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 万国江、唐芬不排除会制定新的减持计划用以继续偿还质押借款;存在股权质押 情况的万国江、唐芬、程建军所披露的减持计划所得资金均用于偿还其质押借款, 未来三个月无质押违约平仓计划;公司其他持有股票的董监高人员吴娟、唐秀雷 暂不能确定未来 3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回复 3: 唐芬女士、董事程建军先生及唐维先生于此次批量出口设备订单信息披露之 前既已披露了相关减持计划,且除唐维先生外均已实施减持;在收到此次设备中 标通知前,公司及上述计划减持人员根本无法提前确定中标设备数量、时间等关 键信息;另外,公司此次对浩能科技批量出口设备订单的披露符合信息披露标准, 没有违反信息披露一致性、及时性的原则,不存在选择性披露等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通过披露市场热点信息配合相关人员减持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