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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银机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6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本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司收购其股份;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或者注销。                            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赵晓东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