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太空板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6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7]A0515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7]A0515 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公司向
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我们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我们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的
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
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我们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通过
决议,并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
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立先生主持,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3 号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
于 2017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 人,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5,72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52.1147%;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
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7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725,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114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4)关于《经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7)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股会字[2017]A0515 号)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见证律师:施 刚




                                                  见证律师:李守鹏

                                                   2017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