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板业:关于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2-09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激字 2018 第 0208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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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激字 2018 第 0208 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18 年股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有关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司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公司已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对公司实施 2018 年股权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 2018 年 1 月 23 日至 2 月 1 日,太空板业已通过公司内部
网站及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公示等方式公示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问题或异议。
4.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对公司实施 2018 年股权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5.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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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6. 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7.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8.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
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并就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出具了有关授予日及授予对
象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1. 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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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2.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2 月
8 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3. 据公司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定期报告预定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授予日不在预定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公司近
期无决定过程中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距授予日 2 个交易日前公
司亦无公告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公司近期无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
事件发生,距授予日 2 个交易日前亦无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公
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
区间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日及其确定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与数量
1. 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说明,太空板业已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
至 2018 年 2 月 1 日期间,在内部网站及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公示等方
式公示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
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
2. 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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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077.57 万股, 其中首
次授予 1662.05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为 41 人;预留授
予 415.514 万股。
3.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662.056 万
股,授予对象为 41 人。
4.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向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2.0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的对象与数量均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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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
此《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均已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及其确
定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与数量均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
已满足,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见证律师:施 刚
见证律师:李守鹏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