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太空智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9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9]A0318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9]A0318 号

致: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太空智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公司向
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我们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我们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的
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
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我们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通过决议,
并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立先生主持,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3 号院 3 号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
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 人,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5,201,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49.4407%;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00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由相关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1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5,212,08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443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东经天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
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申请的伍佰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东经天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
行北京西直门支行申请的伍佰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206,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股会字[2019]A318 号)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见证律师:施 刚




                                                  见证律师:高玉刚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