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红宇新材: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91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1 月 27 日,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原告”)因与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事项,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立案,并于日前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与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事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及深圳
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久林、雷茜、
陈淑媛、柳汉震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议》,约定原告以 13,341.67 万元的价格收购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
震在眼千里公司合计 50.01%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分别支付了被告
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股权转让款 266.78 万元、1,334.43 万元、266.78
万元、800.34 万元,合计 2,668.33 万元,其中 133.39 万元、667.215 万元、133.39
万元、400.17 万元分别付至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名下银行账户,
另 133.39 万元、667.215 万元、133.39 万元、400.17 万元分别汇至公司与被告共
同委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监管的被告名下账户。2017 年 7
月 17 日,被告将相应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被告雷茜、
被告眼千里公司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议>之终止协议》,主要约定:《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终止执行;在原告将持有被告眼千里公司合计 50.01%股权转让(实
为股权登记恢复原状)给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应分别向原告指定
账户返还监管账户中的款项 133.39 万元、667.22 万元、133.39 万元、400.17 万
元,合计 1,334.17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
汉震应分别返还原告 1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合计 100 万元,余
款 123.39 万元、617.21 万元、123.39 万元、370.17 万元最迟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分别返还支付完毕;原告放弃持股期间的分红权利;被告眼千里公司、被告
雷茜自愿为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的返还支付义务等向原告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5 月 24 日,原告根据约定,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被告李久林、雷茜、
陈淑媛、柳汉震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完全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李
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应当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分别向原告返还股权转
让款 133.39 万元、667.22 万元、133.39 万元、400.17 万元,合计 1,334.17 万元,
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被告李久林、陈淑媛、柳汉震至今未履行返还原告股权转
让款的义务,被告雷茜仅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534 万元。
被告眼千里公司、被告雷茜至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一次性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追究其
违约责任。被告眼千里公司、被告雷茜依约定应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被告李久
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解除 2017 年 6
月 14 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
行为合法有效,协议已解除;
       (2)判决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一次性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
合计 21,343,300 元;
       (3)判决被告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171,532.43 元(仅对第一期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 13,341,700 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一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此后照算直至该款实际返还完
毕之日止;其他期返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照算违约金);
       (4)判决被告眼千里公司、被告雷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与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事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郑绍升、林苏銮及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郑绍升、林苏銮等
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
13,334.17 万元的价格收购被告郑绍升、林苏銮在双十公司合计 50.01%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分别支付了被告郑绍升、林苏銮股权转让款 1,866.94
万元、799.89 万元,合计 2,666.83 万元,其中 933.47 万元、399.945 万元分别付
至被告郑绍升、林苏銮名下银行账户,另 933.47 万元、399.945 万元分别汇至公
司与被告共同委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监管的被告名下账户。
2017 年 7 月 19 日,被告将相应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2018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郑绍升、林苏銮、被告郑绍升、被告双十公
司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终止协
议》,主要约定:《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终止执行;在原告将持有被告双十公司合计 50.01%股权转让(实为股权登记恢
复原状)给被告郑绍升、林苏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告
郑绍升、林苏銮应分别向原告指定账户返还监管账户中的款项 933.47 万元、
399.95 万元,合计 1,333.42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告郑绍升、林苏銮分
别返还原告 70 万元、30 万元,合计 100 万元,余款 863.47 万元、369.94 万元最
迟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返还支付完毕;原告放弃持股期间的分红权利;被告双
十公司、被告郑绍升自愿为被告郑绍升、林苏銮的返还支付义务等向原告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5 月 24 日,原告根据约定,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被告郑绍升、林苏銮
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完全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郑绍升、林苏銮应
当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分别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933.47 万元、399.95 万元,
合计 1,333.42 万元,但被告郑绍升、林苏銮违反协议约定,至今未履行返还原告
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被告双十公司、被告郑绍升至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郑绍升、林苏銮一次性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被告
双十公司、被告郑绍升依约定应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被告郑绍升、林苏銮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郑绍升、林苏銮解除 2017 年 6 月 14 日签订的《股
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协议
已解除;
    (2)判决被告郑绍升、林苏銮一次性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合计 26,668,300
元;
    (3)判决被告郑绍升、林苏銮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238,682.18 元(仅
对第一期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 13,334,200 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一自 2018 年 6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此后照算直至该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其他
分期返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照算违约金);
    (4)判决被告双十公司、被告郑绍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与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事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
霖、陈应清及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王洪文、
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 13,332.17 万元的价格收购被告王洪文、陈
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在银浩公司合计 50.01%的股权。协议签订后,
原告依约定分别支付了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股权转让
款 773.64 万元、1,226.31 万元、453.2 万元、133.3 万元、79.98 万元,合计 2,666.43
万元,其中 386.82 万元、613.155 万元、226.6 万元、66.65 万元、39.99 万元分
别付至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名下银行账户,另 386.82
万元、613.155 万元、226.6 万元、66.65 万元、39.99 万元分别汇至公司与被告共
同委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监管的被告名下账户。2017 年 7
月 21 日,被告将相应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
被告陈光涛、被告银浩公司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
诺与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约定:《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
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终止执行;在原告将持有被告银浩公司合计 50.01%股
权转让(实为股权登记恢复原状)给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
应清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
阳东霖、陈应清应分别向原告指定账户返还监管账户中的款项 386.82 万元、
613.16 万元、226.6 万元、66.65 万元、39.99 万元,合计 1,333.22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分别返还原告 29
万元、46 万元、17 万元、5 万元、3 万元,合计 100 万元,余款 357.82 万元、
567.15 万元、209.6 万元、61.65 万元、36.99 万元最迟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返
还支付完毕;原告放弃持股期间的分红权利;被告银浩公司、被告陈光涛自愿为
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的返还支付义务等向原告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5 月 24 日,原告根据约定,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洪文、陈光涛、
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完全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
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应当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分别
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386.82 万元、613.16 万元、226.6 万元、66.65 万元、39.99
万元,合计 1,333.22 万元,但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违
反协议约定,至今未履行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被告银浩公司、被告陈光
涛至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一次性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
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被告银浩公司、被告陈光涛依约定应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
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解除
2017 年 6 月 14 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协议已解除;
    (2)判决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一次性返还原告
股权转让款合计 26,664,300 元;
    (3)判决被告王洪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合计 238,646.38 元(仅对第一期返还的股权转让款 13,332,200 元逾期按日万
分之一自 2018 年 6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此后照算直至该款实际
返还完毕之日止;其他期返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照算违约金);
    (4)判决被告银浩公司、被告陈光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深
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及深圳眼千里科技有
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 2,430 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深圳双十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郑绍升、林苏銮及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 2,848
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王洪
文、陈光涛、贺小宁、阳东霖、陈应清及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
款共计 2,888 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