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2019)072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9 年 10 月 15 日,湖南建湘晖鸿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湘晖鸿”)与股东朱红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建湘晖鸿以每股 9.66 元的价格,受让朱红玉持有的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宇新材”)88,25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00%,交易总金额为 852,582,906 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建湘晖鸿直接持有公司 88,25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0.00%。同时,股东朱红玉、朱明楚仍将其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表决权 委托给建湘晖鸿,朱红玉委托股份变更为 2,430,900 股股份、朱明楚委托股份仍 为 24,810,000 股,分别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5.62%。 同时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仍旧保持一致行动,朱红玉、朱明楚拥有表 决权的股数分别为 7,303、3,895 股。股东朱红专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解 除一致行动。 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仍为一致行动人,建湘晖鸿通过表决权委托和一 致行动协议的方式控制公司 27,252,10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6.18%。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在公司合计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 26.18%。 因此,建湘晖鸿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 115,511,198 股,比例为 26.18%,建湘晖鸿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卢建之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已履行了建湘晖鸿内部的审批程序,不需要政府部门 的审批。 3、由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朱红玉与朱红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 称《一致行动协议(一)》),朱红专成为朱红玉的一致行动人。2019 年 3 月 6 1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建湘晖鸿需要与朱红玉保持一致行动,因此朱红专也作为合同主体与建湘晖 鸿、朱红玉、朱明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一致行动协议(二)》)。 本次权益变动,朱红玉实际向建湘晖鸿转让公司 20%的股份,因公司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朱红专提出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解除一致行动。2019 年 10 月 15 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经友好协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朱红专解除了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的一致行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及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9 年 10 月 15 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签 订《股份转让协议》,建湘晖鸿以每股 9.66 元的价格,受让朱红玉持有的公司 88,25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交易总金额为 852,582,906 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建湘晖鸿受朱红玉、朱明楚委托可直接行使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 11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7%,因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 楚、朱红专为一致行动人,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分别为 7,303、3,895、6,148,013 股,因此,建湘晖鸿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 份合计 121,659,2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建湘晖鸿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88,259,10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0%。同时,朱红玉、朱明楚仍将其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表 决权委托给建湘晖鸿,朱红玉委托股份变更为 2,430,900 股股份、朱明楚委托股 份仍为 24,810,000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5.62%。 同时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仍旧保持一致行动,朱红玉、朱明楚拥有表 决权的股数分别为 7,303、3,895 股。朱红专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解除一 致行动。 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建湘晖鸿通过表决权委托和 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27,252,10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 本的 6.18%。 综上,建湘晖鸿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 115,511,198 股,拥有的 表决权比例为 26.18%,建湘晖鸿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 况如下: 表决权 实际控制 持股数量 占比 拥有表决权 实际控制表 序号 姓名 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的股数 决权的股数 (%) 例(%) 1 建湘晖鸿 - - 115,500,000 26.1729 121,659,211 27.57 2 朱红玉 90,697,303 20.55 7,303 0.0017 - - 3 朱明楚 24,813,895 5.62 3,895 0.0009 - - 4 朱红专 6,148,013 1.40 6,148,013 1.40 - - 注 1: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包含 a、自身持有且未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的表决权股份数;b、 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股份数;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数包含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因为 一致行动控制的表决权的股数。 注 2:由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与建湘晖鸿保持一致行动,其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再受自身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表决权 实际控制 持股数量 占比 拥有表决权 实际控制表 序号 姓名 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的股数 决权的股数 (%) 例(%) 1 建湘晖鸿 88,259,100 20.00 115,500,000 26.1729 115,511,198 26.18 2 朱红玉 2,438,203 0.55 7,303 0.0017 - - 3 朱明楚 24,813,895 5.62 3,895 0.0009 - - 4 朱红专 6,148,013 1.40 6,148,013 1.40 6,148,013 1.40 注 1: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包含 a、自身持有且未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的表决权股份数;b、 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股份数;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数包含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因为 一致行动控制的表决权的股数。 注 2:由于朱红专不再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保持一致行动,朱红专持有的公司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再受建湘晖鸿控制。 (二)解除一致行动 由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朱红玉与朱红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 《一致行动协议(一)》),朱红专成为朱红玉的一致行动人。 2019 年 3 月 6 日,建湘晖鸿需要与朱红玉保持一致行动,因此朱红专也作 为合同主体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一 3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行动协议(二)》)。 本次权益变动,朱红玉实际向建湘晖鸿转让上市公司 20%的股份,因公司股 权结构发生变化,朱红专提出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解除一致行动。2019 年 10 月 15 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经友好协商,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朱红专解除了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的一致行 动。 2019 年 3 月 6 日,朱红专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签署的《一致行动 协议(二)》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保持一致,即自 2019 年 3 月 6 日开 始的 24 个月内。但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 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其关于建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真实、合法、有效。 (三)未来一致行动安排 2019 年 3 月 6 日,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保持一致,即自 2019 年 3 月 6 日开始的 24 个月内。 2019 年 10 月 15 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经友好协商,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仍保持一致行 动,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保持一致,即自 2019 年 3 月 6 日开始的 24 个月内。 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仍保持一致行动,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经过双方 协商,可以解除一致行动,但目前朱红玉仍旧在上市公司任职,各方均无解除一 致行动的意向。 如果朱红玉、朱明楚与建湘晖鸿解除一致行动,由于朱红玉、朱明楚仍将其 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建湘晖鸿(朱红玉委托投票权为 2,430,900 股股份、朱明楚委托投票权为 24,810,000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0.55%、5.62%),期限为自 2019 年 3 月 6 日开始的 24 个月内。如解 除一致行动,建湘晖鸿失去对朱红玉、朱明楚拥有表决权的股数 7,303、3,895 4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的控制,仍旧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11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7%, 建湘晖鸿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会影响建湘晖鸿的控制地位。 二、协议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 1、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简介 朱红玉,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3250119610502**** 朱明楚,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3010419900430**** 2、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朱红玉承诺,在本人担任红宇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红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红宇新材股份。 朱明楚承诺,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股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委托方严格履行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受让方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卢建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4MA4Q9FK99M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经营期限 2019年02月22日至2069年02月21日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16号泊富国际广场写字楼13026-13028 通讯地址 室 联系电话 0731-84779408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产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限以自 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 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待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 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5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 3、受让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受让方控股股东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德市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八组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芙 蓉 中 路 一 段 416 号 泊 富 国 际 广 场 写 字 楼 通讯地址 13026-13028 室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卢建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5077160408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自 2013 年 8 月 27 日至 2063 年 8 月 26 日 农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卢建之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卢建之 中国 432325********4352 湖南省长沙市 无 卢建之先生:男,汉族,1970 年出生于湖南益阳。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湖 南大学 EMBA 毕业。2013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担任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 6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担任万福生科(湖南) 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 年 3 月创立湖南华民资本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担任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7 年 9 月担任湖南纳菲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担任长沙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8 年 8 月担任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9 年 2 月担任湖南建湘晖 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9 年 4 月 12 日起,担任红宇新材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4、受让方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建湘晖鸿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 5、受让方诚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建湘晖鸿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其具备履 约能力。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9 年 10 月 15 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签订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 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朱红玉 受让方: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甲方持有的红宇新材的 88,259,100 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占红宇新材 总股本的 20.00%)。 3、转让价款 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66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852,582,906 元。 4、表决权委托安排 双方同意,自目标股份交割完成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关于目标股 份的表决权委托解除,转让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变更为 2,430,900 股股份、朱明楚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仍为 24,810,000 7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 5、转让价款支付与股份过户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两部分进行支付: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内,建湘晖鸿应当向朱红玉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 肆亿伍仟万元转让款;剩余股份转让款项建湘晖鸿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 内向朱红玉支付完毕。 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配合就目标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 交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在前述工作办理完毕,目标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深 交所审核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 6、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前,除已披露的情形外,红宇新材不存在任 何其他债务,也不存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对其已经提起的或拟提起的行政 处罚或诉讼,若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应付款项等),则甲方 承担违约责任。 7、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目标股份交割日期间,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 得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关于直接或间接处置目标股份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目 标股份收益权、将目标股份质押或在目标股份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转让方 违反前述约定的,构成根本违约,转让方须承担本次交易总额 100%的违约赔偿 责任。 双方应共同配合在交割登记前办理完毕解质押手续或取得质权人出具的关 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文件。 8、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并对转让目标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 权,不存在限制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承诺,也没有任何会对转让股份及 其权属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法院判决、裁定等; (2)除目标股份已质押给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外,目标股份不存在被 设定质押、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并且在本次转让完成前转让方承 诺不在目标股份上设定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8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持有的红宇新材股份不会因转让方自身债务或 者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查封或冻结,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目标股份被查封或冻结 的,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转让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增持红宇 新材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 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红宇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红宇新材的实际控制权或 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红宇新材控制权。 9、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19 年 10 月 15 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经友好协商,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1:朱红玉 乙方 2:朱明楚 乙方 3:朱红专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合称“乙方”)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各方均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红宇新材”或“公司”,股票代码 300345)股东。 2、2009 年 12 月 20 日,乙方 1 与乙方 3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一 致行动协议(一)》),据此,乙方 3 成为乙方 1 的一致行动人。 3、2019 年 3 月 6 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一致 行动协议(二)》),据此,乙方成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红宇新材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须与甲方保持一致。 现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 1 与乙方 3 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签署 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解除。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 1 与乙方 3 在红 9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宇新材决策方面将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红宇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 第二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与乙方 3 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即自本 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与乙方于 2019 年 3 月 6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二)》 中涉及的甲方一致行动人由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变更为乙方 1、乙方 2;乙方 1 与乙方 2 仍按照《一致行动协议(二)》的约定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乙 方 3 在红宇新材重大事宜决策方面将不再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其可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红宇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 行使投票权。 (三)、《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 本补充协议与《一致行动协议(二)》存在冲突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 议为准;其他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但《一致行动协议(二)》已约定的,适用《一 致行动协议(二)》的约定。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湘晖鸿受朱红玉、朱明楚委托可直接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合计 11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7%。建湘晖鸿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 股份合计 121,659,2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7%。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 况如下: 表决权 实际控制 持股数量 占比 拥有表决权 实际控制表 序号 姓名 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的股数 决权的股数 (%) 例(%) 1 建湘晖鸿 - - 115,500,000 26.1729 121,659,211 27.57 2 朱红玉 90,697,303 20.55 7,303 0.0017 - - 3 朱明楚 24,813,895 5.62 3,895 0.0009 - - 4 朱红专 6,148,013 1.40 6,148,013 1.40 - - 注 1: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包含 a、自身持有且未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的表决权股份数;b、 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股份数;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数包含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因为 一致行动控制的表决权的股数。 注 2:由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与建湘晖鸿保持一致行动,其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 10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份不再受自身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表决权 实际控制 持股数量 占比 拥有表决权 实际控制表 序号 姓名 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的股数 决权的股数 (%) 例(%) 1 建湘晖鸿 88,259,100 20.00 115,500,000 26.1729 115,511,198 26.18 2 朱红玉 2,438,203 0.55 7,303 0.0017 - - 3 朱明楚 24,813,895 5.62 3,895 0.0009 - - 4 朱红专 6,148,013 1.40 6,148,013 1.40 6,148,013 1.40 注 1: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包含 a、自身持有且未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的表决权股份数;b、 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股份数;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数包含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因为 一致行动控制的表决权的股数。 注 2:由于朱红专不再与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保持一致行动,朱红专持有的公司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再受建湘晖鸿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旧为建湘晖鸿,实际控制人仍旧为建 湘晖鸿的实际控制人卢建之。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为一致行动关系。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建湘晖鸿看好红宇新材的长期投资价值,希望与红宇新材其他股东共谋发 展。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增强红宇新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红宇新材盈利能 力,通过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的控股股东,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通过本次协议受让,建湘晖鸿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0.00%的股份,成为上 市公司直接持股的控股股东,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建湘晖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秉承着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为上市公司谋求长期、健 康发展,并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建湘晖鸿及其一致行动人、建湘晖鸿的实际控制人将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 性、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规范并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 交易。 七、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一)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配合 就目标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交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在前述工作办理 11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目标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深交所审核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 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但不能完全排 除转让双方违约等事项导致股份无法进行转让的风险,该等情形会对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控制权将存在一定的不稳定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二)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应共同配合在交割登记前办理完毕 解质押手续或取得质权人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文件。虽然与质权 人初步沟通,解除质押相关事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无法解除 质押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相关说明 (一)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已编制《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详 式权 益变 动报 告 书》 ,详 见 2019 年 10 月 15 日 刊登 于巨 潮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事项所涉及到的相关专项意见,将于近期公告,详细请关注公司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朱红玉与建湘晖鸿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经友好协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 3、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签署的《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12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