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19-034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04月10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
求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
9,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5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南大光电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采用网
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发行 1,25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 6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9,62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
他 上 市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81,668,985.98 元 , 其 中 超 募 资 金
588,843,385.9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利
安达验字[2012]第 105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于2014年04月22日、2014年05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全
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534.02万元对全
资子公司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高纯砷烷、磷烷等特种气体
的研发和中试”项目。本项目资金已经投入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也已经办理完
毕。
2、公司于2015年04月21日、2015年05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研发
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3,675.76万元对募投项
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增加投资。变更后总投资额为5,970.00万元。
3、公司于2015年09月14日、2015年11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出资4,272万元受让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原股东持有的北京科华14.24%的股份,之后向北京
科华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该项目在2015年12月已完成资金划转,2016年4月北京
科华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4、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01月09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年
产170吨MO源和高K三甲基铝生产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ArF
光刻胶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30,000万元投资“年
产170吨MO源和高K三甲基铝生产项目”,其中8,000万元用于在安徽省全椒县设立全
资子公司南大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并具体实施该项目;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5,000万元投资“ArF光刻胶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两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按计划分步投入使用。
5、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403.91万元,尚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为52,749.30万元(含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购买理财产品产生收益
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全部存放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前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此前无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9,000万
元)的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到期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着公司规模持续扩大,对流动资金需求持续增加。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需
按计划分步投入使用,因此在投入期间将存在部分超募资金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公
司闲置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因此决定将暂时闲置的超
募资金进行补流。通过本次超募资金使用可为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391.50万元(按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有效降低了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公司相关说明与承诺
(一)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本次以部分闲置超募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超募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没有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19年0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
万元(含9,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
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
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没有与超募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超募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9,000万元)的
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2019年0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了补充公司的流
动资金,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
证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
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
9,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保荐结构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影响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用途,不影响超
募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为不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期限的规定。
4、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