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 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任职人员具 备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已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曾苏 陈智敏 郑碧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