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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06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

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任职人员具

备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已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曾苏 陈智敏 郑碧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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