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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0-01-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杭州泰格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泰格医药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泰格医药股票为标的,对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司工作满 3 年的部分人员进行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划
                                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 2 名激励对象所获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0,517 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王元律师,持有 13101200310967903 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傅扬远律师,持有
本所经办律师               指
                                131012009116681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
                                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备忘录 8 号》            指
                                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5-015


敬启者: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泰格医药聘请本所担任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8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泰格医药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文件,并就
有关法律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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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法律意见书


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泰格医药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格医药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格医药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泰格医药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履行了下列程序:

1.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的 2 名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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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0,517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6.55 元/股。

3.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0,517 股限制性股票。

4.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0,517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 名激励对象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 回购数量

       公司拟 回购 注销 的本 次股 权激 励计 划项 下的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合 计为
       20,51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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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26.55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获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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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   元                              王   元




                                      __________________

                                           傅扬远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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