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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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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圳
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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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7 日 15:00-2018 年 5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5 人,所持股份 116,746,50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064%。其中,无表决权的关联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0 股。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746,50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06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9 人,所持股份 16,492,0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02%。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8 人(其中代
理人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3,952,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31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93,59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45%。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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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暨 2017 年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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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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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746,5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6,492,08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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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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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游晓




                                                            邓侨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