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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11-20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以下简称“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向全体董
事发出通知,并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 时至 15 时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

会议与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及受托董事共 9 人(其中受托
董事 0 人,通讯表决的董事 1 人,为彭和平),占公司董事总数的 100%,超过
半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题,并经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的 100%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长春、李劲松、魏
锋、郑康、赵伟宏、王慧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1)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
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二、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的 100%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彭和平先生、陈乘贝
先生和柳木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
见附件 2)。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
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
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的 100%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                                   其他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 年
11 月)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 11 月)。

       四、 以 9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的 100%的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具体时间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 1: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长春先生个人简历

    王长春,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本科学历。
自1990年7月起,先后供职于机械电子部四十一研究所、深圳市海王集团、深圳

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2002年创办长亮科技, 2010年8月起,担任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2014年3月起,辞任总经理,并继续担任董事长至今。
    2008年1月荣获由中国最具竞争力500强组委会颁发的“中国金融软件行业最
具竞争力领袖人物”奖项,2009年9月,当选深圳市软件协会第六届副会长,2012
年3月,当选深圳市软件协会第七届副会长,2015年8月,当选深圳市软件行业协

会第八届副会长,2016年1月,当选中国信息技术服务产业联盟金融信息技术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王长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5,921,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6%,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李劲松先生个人简历

    李劲松,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 1967年3月生,上海复旦大学毕业,
研究生学历。1993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担任联想集团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技

术委员会主任、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联想亚信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2007年至2013年期间,担任繁德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金融
服务集团大中华区总经理。2013年10月加入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3月26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并先后担任长亮保泰执行董事、长亮核心执行
董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李劲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6%,李劲松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魏锋先生个人简历

    魏锋,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4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供职
于广州市展能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就职于

长亮科技,2010年8月至今担任长亮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并先后担任长亮网金
执行董事、长亮核心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魏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197,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
魏锋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郑康先生个人简历

    郑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0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供职
于南京欧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运通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新东方有限公司等公司。
2003年就职于长亮科技,2010年8月至今担任长亮科技董事兼市场总监,并先后

担任华南销售区域销售总监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郑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37,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
郑康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赵伟宏先生个人简历

    赵伟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供
职于湖南省长沙三金电子有限公司。2003年就职于长亮科技,2010年8月至今担
任长亮科技董事,并先后担任长亮数据执行董事、长亮合度董事长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赵伟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30,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赵伟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王慧星先生个人简历

    王慧星,中国国籍,无国外居留权,男,1979年02月生,硕士学历。2004

年至今任职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王慧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慧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柳木华先生个人简历

    柳木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湖北省监利县人,1969年6月出生,
汉族,会计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在武汉索福电脑有限

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产业公司、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
行等单位工作。2003年9月至2005年9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
券交易所博士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2003年7月至今在深圳大学工作,现任深
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系主任;兼任深圳市会计学会副会长、深圳市审计学会副
会长。2016年10月,当选长亮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柳木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彭和平先生个人简历

    彭和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50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专业。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放的独
立董事培训合格证书。1982年至1997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科长、
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7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
校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等职务,并于2011年9月退休。现兼任汇绿生

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
事、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年10月,当选长亮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彭和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陈乘贝先生个人简历
    陈乘贝,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3月出生,汉族。2005年7
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专业方向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
重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房地产等法律业务。2005年7月起先后在福建厦门

自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
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3月起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执业。陈乘贝先生拥
有丰富的拟上市企业IPO辅导经验和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验。2016年10月,
当选长亮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陈乘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