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52 证券简称:北信源 公告编码:2015-031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本次会议于2015年5 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 大厦C座9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15:00。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42,717,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2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134,759,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097%; 2、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957,8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27%; 3、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73,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8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皓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北 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已经完成。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结束后,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因此,现就 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的工作情况编制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 《2014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已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 反 对 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1% ; 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应就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的工作 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现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 见(附件一),具体内容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2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独立董事做2014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须就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的 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现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了《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 露。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4 年公司在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的领导下,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 完成了 2014 年度经营目标。 3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及相关报表附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已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8 日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为保证下年度审计工作的 顺利开展且与之前年度审计工作的相互衔接,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度审计费用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审计机构;监事会对《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同意 9,973,108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0%;反对 76 股, 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67,993,885.54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1,581,100.79 元。根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799,388.55 元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为 224,820,316.52 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股利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 266,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同意 9,973,108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0%;反对 76 股, 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 年 1 月,公司收 到独立董事沈剑飞先生和姚颐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5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推选李涛先生担任经公司独 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审查,李涛先生与2002年5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适格资质。 李涛先生现就职于华北电力大学经济学院,任会计学教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需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 任职条件。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同意 9,973,108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0%;反对 76 股, 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建斌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近日,公司收到董事 康伟先生和尹子健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应选举新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推选胡建斌先生担任经公司 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同意 6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973,108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0%;反对 76 股, 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此次改选致董事会人数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如下: 原为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 9 名董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 7 名董 事组成,其中 4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公 事组成,其中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公 司设董事长 1 人。 司设董事长 1 人。 注: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并无修改。 总表决结果:同意 142,717,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圣怀、陈志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7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