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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信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5-09-22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9 月)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利润分配机制发生变更,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80 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0,226,124 元”
     第十五条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专用产品、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
产品;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
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通信设备的研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维修、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组
装;复制记录媒介(不含出版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未
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现在原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
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工商局最终核准的服务项目
为准)”。
     第二十一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8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70,226,1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七十条原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
次,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额度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末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以上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六)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
理因素,_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七)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可提出采取差异化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
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
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在此种
情形下,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
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与母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
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
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
公司经营业务。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以上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
利润孰低)的 20%。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其中,重大资金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以上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3)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4)其他
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
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
确意见。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在
此种情形下,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
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
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并无修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