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7-19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52 证券简称:北信源 公告编码:2016-054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皓先生主持。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30在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220,844,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3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220,829,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07%;
(2)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00 股,占公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832,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71,335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 11,9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超募资金
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832,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71,335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 11,9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王彩虹律师、冯玫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