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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信源: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0-26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杨雪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11: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9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林皓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如下:(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对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289,4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上述两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的要求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475,938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1,467 股(含网络投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含
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475,938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1,467 股(含网络投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含
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此两项议案均获
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表决
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冯    玫:




                                              杨    雪: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