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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4年8月)2014-08-25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对外
报送信息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1
    (三)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四)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七) 公司拟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 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九)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
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
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三)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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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
属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
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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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
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经营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情况进行定
期跟踪和检查,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与
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附件 2)或由公司向其出示《保密告知书》(附件 3)。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4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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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公司代码:300353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内幕信                                                                                                    公开信
                                                 与公司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息披露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证券账户    关系                                            的获取渠   所处阶段
               人姓名    企业代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的情况     时间   (注 6)
                                                 (注 2)                                           道        (注 4)
               /名称                                                                   (注 3)                          (注 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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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
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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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保 密 协 议

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鉴于,
    1、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
    2、因工作需要,乙方在甲方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该等未公开信
息,而成为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相关规定,为贯彻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甲、乙双方就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第二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相关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甲方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本
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三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乙方有义务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会获得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者
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提醒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8
   附件 3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贯彻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在东土科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
该等未公开信息,成为东土科技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本告知书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
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东土科技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相关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相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
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相关信
息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东土科技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同时,有义务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会获得东土科技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
者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提醒其自觉遵守。
    东土科技已尽告知义务,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述告知内容之行为,将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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