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16-01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6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2:00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4,356,2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66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4,356,2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66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6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1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6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1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平、宛晨、薛百华、黄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佟琼、刘志耕、王文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三年。佟琼、刘志耕、王文海的独立董事资格,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李平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1.02.候选人:宛晨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1.03.候选人:薛百华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1.04.候选人:黄兵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李平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1.02.候选人:宛晨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1.03.候选人:薛百华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1.04.候选人:黄兵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佟琼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2.02.候选人:王文海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2.03.候选人:刘志耕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佟琼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2.02.候选人:王文海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2.03.候选人:刘志耕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莹女士、田芳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王爱莲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朱莹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3.02.候选人:田芳 同意股份数:174,356,2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朱莹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3.02.候选人:田芳 同意股份数:8,867,80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356,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军军律师、文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