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16-045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2:00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北 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75,211,48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8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5,105,2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83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6,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723,0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0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6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07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6,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9%。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平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 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1%;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 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1%;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 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98.9251%;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 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1%;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 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1%;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 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1%;反对 10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军军律师、文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