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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土科技:关于子公司拓明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18 -092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拓明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
司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明科技”)及相关人员常青涉嫌单位行
贿罪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2018 年 7 月 31 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2)被告人常青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200000 元。拓明科技因不服以上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拓明科技及
相关人员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以及于 2018 年 8 月 2 日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拓明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7)。


    二、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拓明科技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从河
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对上述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刑事裁定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与拓明科技原股东常青等人 2014 年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第 12.2.3 条,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以目标公司为一方
或以目标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为标的的重大诉讼、仲裁、争议、索赔或其他重大
纠纷;凡有关事实发生在目标资产交割日之前而导致的诉讼、争议、索赔所引起
的赔偿、产生的债务或责任、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转让人承担”;第 13.1 条,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
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第 13.2 条,“违约方应依本协
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800 万
元,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由此,本次诉讼对
拓明科技所处罚金将由拓明科技原股东常青等人承担。
       目前,公司和拓明科技生产经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