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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土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8-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2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及批准.................................. 7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8

四、   结论性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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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

                                    所持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

组”)之业绩承诺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

方所持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限)。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本所采信有关机构在其法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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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东土科技的承诺及保证如下:其已根据本所要

求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所有文件都已被有关各方合法授权、签署及交付;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字、印鉴及公章都是真实的。

    (三)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中国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查

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土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 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根据东土科技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公告文件,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证监

许可[2015]989 号《关于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常青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东土科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向常青、宋永清、王广善、江勇、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慧智立信”)等 16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拓明科技”)100%的股权,并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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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东土科技作为收购方,常青、宋永清、王广善、江勇

和慧智立信作为业绩承诺主体,共同签署了《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盈利预测

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前述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利润承诺

    业绩承诺主体承诺,拓明科技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200 万元、6,760 万元、8,112 万元。

    2、利润补偿的实施

    (1)若拓明科技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则

业绩承诺主体须就不足部分向收购方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主体同意如下补偿方式: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末,就当年应

补偿金额的 25%以现金形式补偿,75%以股份形式补偿。

    (3)业绩承诺期间内每年度的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年年末累积

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数总额×拓明科技交易总价格×

25%-已补偿现金金额(不包括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以及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

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年年末累积

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总额×拓明科技交易总价格×

75%/重大资产重组中东土科技向业绩承诺主体发行股份的价格×(1+截至当年累

计转增及送股比例)-已补偿股份数量×(1+已补偿股份实施后累计转增及送股

比例)(包括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在上述公式中:
                                    3
                                                                 法律意见书


       “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利润数”为拓明科技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截至该补偿

年度期末承诺利润数的累计值;

       “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际利润数”为拓明科技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截至该补偿

年度期末实际利润数的累计值;

       “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数总额”为拓明科技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承

诺利润数的合计值;

       “已补偿股份数量”按照补偿股份实施后累计转增及送股比例进行相应的调

整。

       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协议签署之日

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拓明科技的股权比例/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拓

明科技的股权比例之和。

       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协议签署之

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拓明科技的股权比例/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

拓明科技的股权比例之和。

       若拓明科技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且东土科

技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的,收到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主体应将须补偿

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红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分

红×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期间内,若各业绩承诺主体前一年年末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

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各业绩承诺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单独或结合)对前一年年末其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其应补偿的股份

数量的差额进行补偿:①各业绩承诺主体以持有的已解禁但尚未减持或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取得的东土科技的股份进行补偿;②各业绩承诺主体以相同市场价值的

现金进行补偿,须补偿的每股股份的市场价值以当年最后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

价确定(须补偿的每股股份的市场价值=当年最后 20 个交易日东土科技股票交易

总额/当年最后 20 个交易日东土科技股票交易总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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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各年计算的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及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

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及股份不冲回。

    (5)如果业绩承诺主体因拓明科技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数而须向东

土科技进行股份补偿的,若各业绩承诺主体前一年年末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不

少于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东土科技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若各业绩承诺主体前一年

年末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经业绩

承诺主体申请,东土科技应给予业绩承诺主体不超过 6 个月的宽限期(自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次日起开始计算)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东土科技的股

份,东土科技应在上述宽限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

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回购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

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东土科

技就业绩承诺主体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

案因未获得东土科技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东土科技将进一步要求业

绩承诺主体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东土科技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若东土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东土科技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主体。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

东土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东土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

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东土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东土科技将尽快办

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东土科技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

则东土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主体实施

股份赠送方案。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东土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

份赠送给东土科技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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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承诺主体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业绩承诺主体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东土

科技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东土科技扣除业绩承诺

主体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6)自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

与其他股东前,业绩承诺主体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

的权利。

    (7)如果业绩承诺主体须根据约定向东土科技进行现金补偿的,对于各业

绩承诺主体用于补偿前一年年末其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其应补偿的

股份数量的差额的现金,东土科技应在宽限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

绩承诺主体,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东土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

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东土科技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各业绩承诺主体的其他现

金补偿,东土科技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业绩承诺主体,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东土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东土科技指定的银行账户。

    (8)若东土科技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相关股份数

量应相应进行调整。

    (三) 盈利预测及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314

号《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盈利预测

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G10945 号《北京东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G10625 号《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拓明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G11347 号《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拓明科技盈利预测及其实现情况

如下:


                                   6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拓明科技完成了各年度的业绩承诺。

    2018 年度,拓明科技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承诺净

利润不低于 8,112.00 万元,而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

际净利润为 4,912.65 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60.56%。因此,拓明科技未完成

2018 年度的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期间(即 2015 年至 2018 年),拓明科技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承诺累积净利润不低于 24,072.00 万元,而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累积净利润为 21,763.25 万元,盈利预测完成

率为 90.41%。因此,拓明科技未完成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

    (四) 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东土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等公告文件,

因拓明科技未完成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主体应当向东土科技补偿

的金额为 61,766,168.76 元,具体明细如下:

业绩承诺    承担应补偿                      应补偿股数     应退回分红金
                          现金补偿(元)
    主体    金额的比例                         (股)        额(元)
    常青       46.80%      7,226,641.74     4,052,323.00     437,650.88
  宋永清       31.20%      4,817,761.16     2,701,549.00     291,767.29
  王广善       9.29%       1,434,519.27      804,404.00       86,875.63
    江勇       7.97%       1,230,690.91      690,108.00       74,531.66
慧智立信       4.74%        731,929.10       410,428.00       44,326.22
    小计      100.00%      15,441,542.18    8,658,812.00     935,151.68
    就业绩承诺主体应向东土科技补偿的股份,将由东土科技以人民币 1 元的总

价回购并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及批准


                                    7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土科技已就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履行了如下审议及批准程序:

       2019 年 4 月 24 日,东土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北京

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

销相关的议案。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就《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24 日,东土科技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17 日,东土科技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土科技已就本次回购注

销履行完毕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合法、有

效。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东土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等公告文件,

东土科技拟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明细如下:

 序号         业绩承诺主体                 回购注销股份数量(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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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青                       4,052,323.00
   2           王广善                        804,404.00
   3             江勇                        690,108.00
   4         慧智立信                        410,428.00
   5           宋永清                       2,701,549.00
           合计                             8,658,812.00
    东土科技将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的上述股份。

其中,业绩承诺主体宋永清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已办理质押,东土科技暂无法

回购及注销宋永清持有的公司股份,东土科技将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

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

符合《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

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东土科技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完毕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

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符合《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盈

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约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貳份,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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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

所持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艳丽


                                             经办律师:
                                                          黄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