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融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9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融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
并审阅了公司关于通过委托贷款融的议案,并针对该项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通过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瑞银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
申请融资授信审批,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期限为 3
年,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召明先生为该笔委托贷款融资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公司此次委托贷款融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通过华瑞银行向平
安租赁申请融资授信审批,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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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融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振华
颉茂华
李锦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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