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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筹资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6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满足生产经
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控制财务风险,防范
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谓“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
资,具体包括:
    (一)权益资本筹资: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利润留存方式筹集
资金,主要有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等。
    (二)债务资本筹资:公司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要按期还
本付息的一种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其他金融机构
借款、票据融资等。
    第三条 公司筹资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战略相匹,支持增长;
    (二) 统一规划,分级使用;
    (三) 综合权衡,风险可控;
    (四) 合理选择,成本降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
有筹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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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融资协议或
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融资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   权益资本筹资
    第六条 公司权益资本筹资事项由董事长牵头,经公司战略委员
会集体论证,并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权益资本筹资具体业务活
动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财务部参与拟定筹资计划。
    第七条 通过增发、配股或定向募集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在取得
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
动。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工作,并与中介
机构签订发行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
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编制和申报过程应严格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权益资本筹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支付方式,兼顾投资者的近期
与长远利益,调动投资者对公司持续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获得长期、
稳定的发展条件和机会。股利分配方案最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三章   债务资本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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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基于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
公室、财务中心、金融中心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
金融中心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
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从风险管控、成本降低和已发行的债券总额等
方面综合确定发行债券额度、票面金额、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期限和
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等发行债券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发行的债券置备存根簿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每年年初应编制全面预算,根据预算现
金流量表结合公司年度负债结构,做出借款计划。借款计划额度在年
度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后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借款筹资解
决,由财务中心提出规划,交由金融中心决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等借款,由金融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金融中心应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淡,明确借款规模、
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获得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授信额度,会同财务中心审议,由
总经理审批。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
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金融机构授予公司
年度综合授信时,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递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在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之外,
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应依据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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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金融中心办理借款时应综合考虑资金的用途、信用条
件、借款期限、借款类型、借款利率、担保或抵押等多方面因素,选
择资金成本最低、对公司经营最有益的借款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审
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
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第二十条 金融中心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注重维护公司
信誉,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请等工作,避
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等事件发生,定期将融资情况报财
务中心、总经理、董事长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会
同公司金融中心审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偿还后及时做账务
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
    1、单笔融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1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事项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2、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10%,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事项报董事
会审批决定;
    3、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事项,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因自身实际经营需要借款的,由子公司财务
部提出申请,报送公司财务中心审议,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筹资的控制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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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对外
筹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确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重新履行原筹资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
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
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编制筹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做
好公司筹资风险的预警管理,出现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报总经理和董
事长以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的筹资管理情
况,尤其是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及
时报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中心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
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
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中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
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
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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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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