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6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1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

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

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

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2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

公室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融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

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3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
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4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

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

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

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5
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融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或《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
公室及法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

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

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6
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