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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017-04-26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

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事项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

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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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

全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

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参股公司的

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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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后由总经理决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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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

行使。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产品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

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下的该等投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超过 10%的该等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

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

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

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

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投资评价与总结。财务中心
需协助开展评估审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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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法务部负责起草审核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章程

等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其他部门将对投资计划审核通

过后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投资计划按相关权限及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并执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和付款手续,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

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进行独立评估、分析,形成

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
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

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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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投资归

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

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中心、财务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投

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

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

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一) 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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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

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 “低于”、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并实施。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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