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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未来五年(2017-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06-13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五年(2017-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
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和《内蒙古蒙草生态环
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五年(2017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权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公司有必要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第二条 规划制定的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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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
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五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
规划。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公司未来五年(2017-2021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
划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五年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
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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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一年内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提出时间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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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 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
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
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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