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3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议案,针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具备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
报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内蒙古蒙草
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
七、关于公司未来五年(2017-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五年
(2017-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五年(2017-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
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五年(2017-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
进相关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振华 ___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 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