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8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安旭涛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我们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2、我们认为安旭涛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安旭涛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我
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安旭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安旭涛先生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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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事宜进行认真审查,公司
向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
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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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振华
颉茂华
李锦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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