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生态 公告编号:(2018)079号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取消、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7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 39 号银都大厦 B 座 3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副董事长徐永丽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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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股份69,459,0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7,702,775股,占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5969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0 人 , 代 表 股 份
11,756,2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328%。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比 率 低 于 5% 的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合 计
15,219,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487%。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
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4,918,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434%;反对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7%;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14,758,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50%;反
对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07%;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3%。
公司关联股东王媛媛、赵冬莲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关联
股东回避本议案表决。
2、审议并通过《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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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4,918,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434%;反对 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4%;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14,758,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50%;反
对 9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81%;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
公司关联股东王媛媛、赵冬莲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关联
股东回避本议案表决。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18,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430%;反对 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9%;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14,758,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29%;反
对 9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1%;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
公司关联股东王媛媛、赵冬莲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关联
股东回避本议案表决。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354,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7%;反对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
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波、罗安琪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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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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