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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一科技: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廖家河)2014-04-10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廖家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
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201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以通讯表决方                             是否连续两次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式参加次数                                未出席会议

    8             5                3              0            0            否

    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
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1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和2012年度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3年1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对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下属审计部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人认真审查了龙昌明先生、王海俊先生、邱卫东先生、戴晓东先生、
沈健先生、赵俊平先生、蒋悦女士、文志新先生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认为
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
   (2)本次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下属审计部经理的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3)同意推选龙昌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王
海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邱卫东先生、戴晓东先生、沈健先生、
赵俊平先生、蒋悦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戴晓东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同意董事会聘任蒋悦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文志新先生为公司
审计委员会下属审计部经理。
       2、2013年3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1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201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2)关于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形势、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
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2012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
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
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
会关于《201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本人认同该报告。
   (4)关于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同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意见。
    (5)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本人同意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作为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2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3、2013年4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
前,公司将该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
为,公司承诺拟使用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
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
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2013年10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
前,公司将该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
为,公司承诺拟使用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
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
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2013年11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并受让部分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此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股
权并对其增资事宜。
   6、2013年12月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投
向的情况。通过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缓解流
动资金的需求压力,提升超募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益。公
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经承诺:自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
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关注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与
公司201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介绍年报审计工作的计划,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
分的沟通,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
经营风险,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
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
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
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
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
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
用。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和内、外部审计机构积极进行沟通,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
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
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未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
议;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自己的任职内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4年,本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起到积极的作
用。
    谢谢!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家河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