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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一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4-09-01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惠萍                        联系电话:025-84579976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飞                          联系电话:025-8329075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及时审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是,已督导公司拟定了《防范大股东及关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并修订了《公司章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程》,增加了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明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追究机制的相关条款。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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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 2013 年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超募资金 2,250 万元和自有资金 1,967 万元合
                                              计 4,217 万元收购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宇能仪表”)55%的股权。2013 年,宇
                                              能仪表未实现收购协议中所承诺的盈利预测。
                                                   2、截至 2013 年末,南京宇能新能源有限
                                              公司应收款占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28.28%,
                                              计 1,187.10 万元,南京光露电子有限公司应
                                              收 款 占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的 9.62% , 计
                                              403.95 万元。2014 年以来,公司一直在督促
                                              相关方偿还其占用宇能仪表的资金,但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仍有部分其他应收款未能收回。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避免因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个体行为影响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及规
                                              范运作水平,保证上市公司日常运作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规定,经征得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和实际控制人龙昌明
                                              先生同意,如果南京光露放弃行使优先购买
                                              权,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同意按照《关于公
                                              司转让所持有的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股权
                                              的方案》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南京宇能全部 55%
                                              的股权等三项标的资产,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3 次,分别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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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是,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收集、整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理了持续督导期间获取的相关资料,保管合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4 年 4 月 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无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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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承
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
锁定手续。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龙昌明任职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              是                   无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是                   无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股东华康瑞宏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股份公司在交
                                                              是                   无
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即 2010 年 12 月 7 日)后十八个
月内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交割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转让股份数
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额的 50%。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一宁、
王海俊、邱卫东、戴晓东、朱云飞、赵俊平、沈健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
续。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是                   无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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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的其他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是                   无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
(1)本公司目前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本
公司目前没有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开展任何经营业
务。目前,除股份公司外,本公司还持有深圳市云网科技
有限公司 90%和苏州源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的股份。
本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子公司或联营、合作、合资、托管、
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目前本公司与股份公司从事业务不
构成同业竞争。(2)对于股份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以及股
份公司未来从事的业务,本公司自身不会,也不会通过投
资、合资、合作、联营、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经营等任
何方式从事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3)本函自签署         是                   无
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
函生效至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的任何时
候,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
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的,本公司将采取一切
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成股份公司的不
利影响,并对造成股份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4)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
公司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履行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
管。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就
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1)对于股份公司目前从事的业
务以及股份公司未来从事的业务,本人不会谋求通过光一
投资或通过其他投资及未来新的投资、合资、合作、联营、
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股份公司构
成竞争的业务。(2)本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
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函生效至本人作为股份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人将严格遵          是                   无
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
及保证义务的,本人承诺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
纠正消除由此造成股份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造成股份公
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股份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人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履行本函承诺及
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          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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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本公司及
本人以及本公司和本人所有参股、控股公司或者企业,今
后原则上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在今后的经营活
动中确有必要与股份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则此种交易应当是对股份公司有益的,且必须按正常的商
业条件进行。有关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股
份公司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公司及本人优于给予任
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
效,直至本公司及本人不再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
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就不占用公司资金承诺:保证不利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地位,以
下列方式通过股份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
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1)有偿
或无偿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是                   无
向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
托贷款;(3)委托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5)代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偿还债务。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
/本人不再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有关
社会保障缴纳承诺:1、如果未来社保管理机关、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关要求光一科技补缴其于股票发行上市前应
缴未缴的员工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的,则光一科技补缴社
保金、住房公积金由光一投资及龙昌明先生共同全额补偿
给光一科技;如果光一科技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民事索赔
                                                             是                   无
的,有关罚金及赔偿金也由光一投资及龙昌明共同全额补
偿给光一科技。光一投资及龙昌明对光一科技所负前述义
务和责任为共同不可区分的连带责任。2、本承诺函一经
签署出具后,不得撤销、解除或终止。如有违反,光一科
技及其他股东均有权依据本承诺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要求光一投资及龙昌明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光一电子股东权益承诺:1、
光一电子为于 1996 年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江苏中铃工贸有限公司及
                                                             是                   无
江苏锦泰投资咨询商务有限公司均为名义股东,光一电子
注册资本实际由本人及葛兹俊等人认缴;本人及葛兹俊等
人为光一电子的实际股东。光一电子自设立后,其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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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和控制权、分红权均由实际股东行使。2、1999
年 12 月,葛兹俊等人将其在光一电子的股东权益全部转
让给本人,至此,光一电子的全部股东权益均归属本人,
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3、对于光一电子全部
股东权益归属本人所有目前已经取得名义股东江苏中铃
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陈亦伟先生及
江苏锦泰投资咨询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杏毓女
士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4、本人所作前述声明、承诺及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隐瞒;
如有违反,或因光一电子股东权益归属产生权属争议或纠
纷的,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光一有限无形资产出资承
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该项无形资产是本人在光一电子
工作期间主持开发的,本人已经从光一电子购买了该项资
产,在用该项无形资产向江苏光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是                   无
时,本人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本人购买的该项专有技
术不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如
因该项专有技术引起任何纠纷,本人愿意以个人财产承担
全部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 2009 年 3 月光一有限股东
将其持有的光一有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光一投资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承诺:如果未来有关税收征管机关就本
                                                              是                   无
次股权转让依据有关税法、规范性文件规定重新核定计税
依据而要求转让方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则由本人全额补
缴。如果需要加计滞纳金或罚款的,均由本人承担和缴纳。
    发行前公司股东就利润分配承诺:1、股份公司作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的《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份公司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
完善和细化了股份公司未来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并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
过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程序合法、合规、有
效。2、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是                   无
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
和适用。如果未来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将该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时,本股东对此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
票。3、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股东表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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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投赞成票。4、本函签署出具之日起,承诺股东不得
以任何理由撤回。如果违反本函所述承诺义务的,违约者
将对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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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4 年 9 月 1 日
                            刘惠萍




                           黄   飞                              2014 年 9 月 1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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