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4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茅宁、周友梅、刘向明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