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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3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
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79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
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 茅宁、周友梅、刘向明
                                                        201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