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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一科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2017-06-13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光一科技         公告编码 2017-049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人;
    2、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85万股(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股数);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6年,公司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方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90万股,
授予激励对象为80人,授予价格为19.48元/股,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已履
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如下:
    1、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光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光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光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光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3、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4、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实
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9.50 元/股调整为 19.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 年内为锁定期,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
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光一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6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
         (1)相比 2015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为 4,414.30 万元,相比 2015
         (2)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年度增长率为 42.84%,且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      足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润。                                                          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本次解锁的 79 名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达标,满足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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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辞
                                                                       职,不符合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166,121,8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用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90 万股增加至 1,225 万股,授予价格
由 19.48 元/股调整至 7.78 元/股。上述调整后,公司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5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17%,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一次可解锁的   剩余未解锁的限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调整前)   票数量(调整后)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王海俊          董事、总经理              30.00            75.00            30.00              45.00

                董事、副总经理
戴晓东                                    16.00            40.00            16.00              24.00
                 董事会秘书

邱卫东          董事、副总经理            11.50            28.75            11.50              17.25

周振娟            财务总监                 8.00            20.00             8.00              12.00
   蒋   悦                          10.00           25.00         10.00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14.50        1,036.25        409.50         596.25
        骨干(75 人)

             合计                  490.00        1,225.00        485.00         694.50

        备注:

        (1)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

  将遵守《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

  关规定。

        (2)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45.50 万股。

        四、董事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
  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锁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
  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
  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
  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79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
  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 79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为 7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 4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闫倩倩律师认为: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不符合解锁条件而须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回购其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外,其他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已
成就,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除尚待办理减资的工商备案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公司已就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