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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一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7-10-21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原《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八
     十七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530.462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484.96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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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

       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造、     力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

       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设计、销售、施工、服务及技     造、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设计、销售、施工、服务

       术咨询;电子设备与器件、通信产品(不含地面卫星     及技术咨询;电子设备与器件、通信产品(不含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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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设备)的销售、服务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电     卫星接收设备)的销售、服务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

       力工程、建筑工程承包;输变电工程、电气工程、机     电力工程、建筑工程承包;输变电工程、电气工程、

       电设备安装的施工及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     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及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

       施;太阳能光伏发电;房屋租赁。                     设施;太阳能光伏发电;房屋租赁;用电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530.462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484.962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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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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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     使用。

       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司应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

的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

                                                 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

                                                 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

                                                 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