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7-10-21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原《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八
十七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530.462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484.96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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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
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造、 力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
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设计、销售、施工、服务及技 造、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设计、销售、施工、服务
术咨询;电子设备与器件、通信产品(不含地面卫星 及技术咨询;电子设备与器件、通信产品(不含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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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设备)的销售、服务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电 卫星接收设备)的销售、服务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
力工程、建筑工程承包;输变电工程、电气工程、机 电力工程、建筑工程承包;输变电工程、电气工程、
电设备安装的施工及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 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及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
施;太阳能光伏发电;房屋租赁。 设施;太阳能光伏发电;房屋租赁;用电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530.462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484.962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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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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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 使用。
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司应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
的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
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
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
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