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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
事,我们针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先后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
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林鑫华                      张奇峰
         (LIN XINHUA)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