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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通教育:投资管理办法2023-04-28  

                                                                                  投资管理办法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推进投
资后期各子公司融合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通教育
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
营运作过程进行效益提升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
营宗旨;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效益优先、防范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
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理财型投资和战略型投资。理财型投资是指公司以
获取财务性收益为目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货币资金投资于各种金
融资产,其主要方式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券商理财
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战略型投资是指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
以实现战略性目标为目的,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对外进行投
资,以获得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的投资行为。其主
要方式包括: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其他企业、投资特定项目公司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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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研究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
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组
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理财型投资项目由财务部、战略型投资项目由投资部,分别进行
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调研及初步评估,组
织具体承担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审批通过后组织制定
实施方案。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
进行调研、评估、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投资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
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公司各项投资业务
状况,如遇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做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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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规定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
外正式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投资部、内部审计部定期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
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及时
向公司报告。项目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
算,投资预算的调整应当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尽可能提名并
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设公
司运营决策;如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投资成立其他项目管理组织,公司应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派出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参加项目管理,保障投资安
全。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委派
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委派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
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
任人对公章的保管及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健全公司权责利体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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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
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投资单位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下,应根据国
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期末对理财型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
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型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
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等
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调整、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调整、收回及转让审批程序及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
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投资调整、收回和转让的
资产评估工作,以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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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提
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证券事务部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子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具体
需报送资料明细及时间要求,遵照公司对外披露各项规定及证券事务部相关办法
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